香港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获准入境、逗留签证及逗留期限:
原则上批准: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以作出投资;
正式批准: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2年;
延长逗留期限:每次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3年
也就是以2+3+3的形式续签,以前是2+2+2+2年。
转永居: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于不少于7年,可依法申请或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如果7年后无法满足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不少于7年,可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获批后申请人即可自由处置其投资者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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