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先生表示,通过新计划获批的申请人,可携同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和受养子女来港,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两年。
期满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
也就是只要维持香港投资规定,新计划下的申请人可以“2+3+3年”的形式进行续签,而旧政的续签模式为2+2+2+2年。
同时,如果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如未能符合该永居申请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投资要求不少于七年,则可申请“无条件限制地在港逗留”,如无条件逗留申请获批,申请人就可以自由处置其投资的资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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