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移民申请人可在获许金融资产与非住宅房地产之间转换投资,条件是他/她必须遵守投资规範原则,即把按市值处置或变卖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申请人在获许金融资产及/或非住宅房地产之间转换投资时,必须遵守计划规则第8.2段所载的条文。无论是把非住宅房地产转换为获许金融资产,或把获许金融资产转换为非住宅房地产,或非住宅房地产之间的转换,申请人必须分别在完成变卖和完成购置交易後的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人亦须提供所有显示获许投资资产组合成分变动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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