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的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首次获批一般会获准在香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
当24个月的逗留期限届满前3个月,申请人及家属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他须先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他是否仍符合投资管理规定。
核实符合规定后,投资推广署会向投资者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并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申请人仍未取得相关的《审查证明书》,他/她及其受养人(如有)也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入境处会看之后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交《审查证明书》,才会就该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作出决定。
如果顺利提交《审查证明书》,入境事务处会从入境事宜的角度认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仍然符合本计划所需的资格准则,一般会给予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3年。
也就是整体会以“2年+3年+3年……”的模式续签下去,比旧计划减少一次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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