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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属初创企业,申请人应该什么时候租用办公室?先租用办公室增加获批机

有关何时开始租用办公室,和选择何种办公室,应按客户业务的实际需要进行和选择,入境处没有要求申请人或其雇用公司必需在批准签证前已开始运作,相反,申请人倘在获得签证或工作许可前已在港参与公司日常运作则可能会触犯『违反逗留条件』的规例。另外,先有办公楼可以增加成功获批的机会是个误解,申请人如果愿意即时投入大量资金租用合适的办公楼,的确显示他的诚意较高,较愿意冒这个风险,但这类客户本身的条件就应该获得批准,如果入境处对其投资有所怀疑,我们再向入境处提出12个月观察期的建议,入境处就较难找借口即时拒签。顾问可参考以下三种情况,跟客户、文案同事沟通好后,选择最适合客户的方案:

一、如果客户有迫切需要尽快将公司投入运作,并且能聘用本地雇员开始营业,才建议无须等候入境处批准签证就租用合适的办公室。但先租办公室后申请的做法有三重风险:

1. 签证不一定批准,若被拒签,客户可能将租用办公室的损失向我司追讨;
2. 若申请人未获批签证前该公司已能正常运作,那么申请人必须要说明其来港加盟该公司有何附加值;及
3. 已运作的公司会被入境处抽查,如入境处到访时雇员不在岗位或回复问题时与申请资料不一致,会对申请有不利影响。

二、如非上述第一点,应先将初成立的公司水牌挂在会计师楼,待入境处批出签证后才大展拳脚,租用办公室开办业务。这样做法比较合逻辑和稳妥,不利的考虑因素有二:

1. 申请人一般只会获发12个月而非36个月的签证;
2. 第一次续期时需再详细审核其投资及招聘目标是否达到,进度满意才会获得正常的两年延期。这表示我们须继续跟进该申请起码12个月,也是为何客户值得花30万元服务费的原因之一。
在拟备申请文件时,申请顾问应协调申请人先咨询租房专业意见,物色适当办公室的地区和面积,将相关建议加入计划书,待申请批准后,申请顾问应马上知会销售部同事跟进,建议客户按计划书租用类似的办公室。
 
三、另一种情况是申请在委托我们办理申请前已自行租用办公室,那么我们在申请时应说明公司并未开始营运,或由于未有主事人(即申请人) 的积极参与,所以营运效果不彰或业绩未如理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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