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净资产审查中请后,申请人/投资者及其委任的服务提供商可以透过以下途径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交书面通知/补充文件:
i. 发送至处理申请人/投资者申请个案专责团队的电邮地址;或
ii. 邮寄或亲身递交至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5楼)
请注意,申请人/投资者及其委任的服务提供商在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的任何通讯(例如金融中介机构向投资推广署署长发出的通知)中均须列明申请编号。如果申请人以电邮形式递交文件,请在电邮主旨行中列明通知事项和申请编号,以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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