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净资产审查申请提交估值报告的要求,亦适用于房地产。有关估值报告的要求详列于《计划规则》第4.4段及注脚4,摘录如下。
《计划规则》第4.4段内容如下:为依据净资产规定进行计算,资产如非在公共交易所买卖,申请人须把有关资产证明连同由估值师发出并获《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接纳的估值报告一并夹附在履行规定文件内,该等资产方可获接纳并仅供用于净资产审查。
《计划规则》注脚4内容如下:-般而言,估值报告包括以下各项资料:估值的日期、资产的重要资料(可包括资产的描述及状况)、估价的准则或方法、可比较单位或项目的最近交易资料,及相关图片等。估值报告应按以上的资料,得出一个估值。估值报告亦通常附有估值师的资料如其专业资格及经验。
此外,如申请人/投资者的房地产登记地址在香港境外,申请人/投资者须提供有关国家/地区就该房地产最近发出的官方文件及其于有关国家/地区的个人身份证件(如适用),以兹证明 他/她在当前状态对该房地产的拥有权。
就可比较单位或项目的最近交易数据而言,为加快审批流程,申请人/投资者应提供可比较单位或项目的市场报价及/或最近交易数据截图,和可比较单位的地理位置图以显示其位置位于他/她的房地产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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