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依据新计划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前,须先联络投资推广署,以核实他/她是否符合淨资产规定。投资推广署核实申请人符合淨资产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淨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
申请人须在该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如入境处从入境事宜的角度审批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便会向申请人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以便他/她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当申请人按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后,他/她须联络投资推广署,以核实他/她是否符合投资规定。投资推广署核实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
申请人须在该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提交该审查证明书,入境处将继续审批他/她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入境处给予“正式批准”后,申请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会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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